(2015)巨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樊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樊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巍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