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杨先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先峰,王峰,隋宁,王健,吴小城,苟俊峰,王清海,杨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293号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文,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杨先峰。被告:王峰。被告:隋宁。被告:王健。被告:吴小城。被告:苟俊峰。被告:王清海。被告:杨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先峰、王峰、隋宁、王健、吴小城、苟俊峰、王清海、杨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向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秋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