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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宋某诉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930号原告:宋某,女,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被告:时某,男,1982年1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鹤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永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