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宋某诉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930号原告:宋某,女,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被告:时某,男,1982年1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鹤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永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