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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钟灵与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灵,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灵,男,汉族,1953年7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羽,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钟灵为与被上诉人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鑫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贺新发(主审)和代理审判员刘风霞参加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灵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告是盛世公司的退休职工,2006年6月企业统一安排办理离职手续,2008年7月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在2年的下岗期间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把原告交给社保公司也没有给原告发放生活费,造成生活困难。根据国家保险法规定,非个人意愿失去工作人员,保险缴费满15年后可享受24个月社会失业保险。原告因企业原因没有享受到失业保险,因此要求赔偿。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企业迫使原告交纳了7000元才给办理退休。根据国家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失业保险期间可免交社会养老保险。要求企业返还。按照企业的说法原告买断后沈阳市政府并没有审批通过,原告仍属于企业待岗职工,因此应该享受和企业职工同等待遇,企业应为原告报销采暖费。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补偿24个月的社会失业保险金,返还7000元的不明扣款及个人垫付的8年采暖费。被告盛世公司辩称:因为原告没与我单位真正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失业。7000元的不明扣款准确数额为6407元,为个人应承担保险部分,也应当由个人支付。采暖费由单位统一发放,现在无力发放。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钟灵系被告盛世公司的退休职工。2006年5月,被告欲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9,705元。后因未获得被告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未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返还给被告。2006年6月,被告因经营不善,安排原告下岗待工。原告于2008年7月在被告处退休。办理退休时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6407元。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补偿失业金、返还养老保险费、报销采暖费,该委以原告已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了沈西劳人仲不字(2015)14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该处理结果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补偿24个月的社会失业保险金,返还7000元的不明扣款及个人垫付的8年采暖费。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失业保险金的问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是劳动者失业。2006年5月,被告欲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虽然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但因未获得被告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并未失业,而是于2008年7月在被告处退休。故原告主张失业保险金没有事实失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返还7000元的不明扣款的问题,庭审过程中,原告自认其主张的不明扣款为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6407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由原告缴纳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垫付的8年采暖费的问题,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不予审理。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钟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钟灵负担。钟灵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单位已经和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失业金。失业期间可以不用缴纳养老保险,故要求返还扣除的养老保险费。盛世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失业金。2006年5月,被上诉人欲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上诉人支付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但因未获得被上诉人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并未失业,而是于2008年7月在被上诉人处退休,故上诉人主张失业保险金没有事实失及法律依据,上诉人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退还养老保险费。缴纳养老保险是劳动者法定义务,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其个人承担的那部分养老保险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钟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金 鑫审 判 员  贺新发代理审判员  刘风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