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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邓超与李冬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超,李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邓超,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肖赟,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冬云,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申请执行人邓超与被执行人李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超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5000元及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337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冬云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冬云的银行存款124183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并于2015年7月14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54187元(含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健芳审 判 员  彭建伟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