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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铁中法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文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铁中法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被告人陈文聪,男,于广东省惠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惠东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2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梁小军,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以粤检铁公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聪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高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聪及其辩护人梁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5年2月9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陈文聪持当日惠东至漳州D2318次的列车车票进入惠东火车站。当其经过安检口时,安检员发现其黑色羽绒服外套中的一个绿箭口香糖金属盒内装有白色晶体状物,陈文聪拒绝接受进一步检查、丢弃随身携带的一个浅绿色旅行箱并向车站广场方向逃跑,后被执勤的协警抓获。在惠东火车站公安讯问室内,民警从陈文聪的绿箭口香糖金属盒内、黑色羽绒服右侧口袋内、浅绿色旅行箱内查获多包疑似毒品物。经鉴定:1、绿箭口香糖金属盒内的白色晶体状物1包净重15.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1.54%;2、黑色羽绒服外套口袋内的米黄色、黑色混合粉末状物1包净重5.20克,检出非那西丁、氯胺酮、美沙芬成分;3、浅绿色旅行箱内白色晶体状物5包,每包净重均为980克,净重共计4900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分别为76.46%至79.01%不等;4、浅绿色旅行箱内白色粉末状物品2包,每包净重均为1000克,净重共计2000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分别为70.23%、72.43%;5、浅绿色旅行箱内白色晶体状物1包净重86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9.58%;6、浅绿色旅行箱内红色颗粒及粉末混合物1包,净重0.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查获的毒品照片、车票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文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聪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梁小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文聪从惠东运输毒品到福建,在惠州就被抓获,属犯罪未遂,且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陈文聪的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其他涉案人员的线索,积极配合公安人员工作,公安人员对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已经查实;陈文聪是初犯、偶犯,有吸毒史,考虑其家庭情况,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文聪将氯胺酮(俗称“K粉”)6905.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875.35克分别藏匿于一个浅绿色旅行拖箱和一件黑色羽绒服口袋内,并携带上述藏有毒品的行李物品于2015年2月9日12时15分许来到惠东火车站,欲乘当日D2318次列车将毒品继续运往漳州。当其经过安检口时,被安检员发现其旅行拖箱和黑色羽绒服口袋的物品可疑,陈文聪遂丢弃旅行拖箱并向车站广场方向逃跑,逃跑过程中又将黑色羽绒服丢弃,后陈文聪在车站广场外的马路上被执勤的协警抓获,并从其丢弃的上述行李物品中查获其携带的全部毒品。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李某、刘某、钟某甲(均系惠东火车站安检员)的证言:2015年2月9日7时至14时30分期间她们四人和安检员戴某一起在惠东火车站进站口安检处当班,李某负责看彩色安检仪,钟某甲负责看黑白安检仪,刘某负责引导安检,张某手检,戴丽负责开包检查。12时15分左右,一名男性旅客走进了安检门,当时该男旅客拉着一个浅绿色行李箱,手上拿着一件黑色外套,张某在对该男旅客进行手检时,发现他手上的外套里有一个硬东西,就叫他拿出来检查,男旅客从外套口袋里拿出一个铁的绿箭口香糖的盒子,里面是一粒粒像冰糖一样的东西,张某怀疑是毒品,就问男旅客里面是什么东西,他答是糖,张某让他吃一粒,男旅客没有理张某,急着去拿旅行箱,并把盒子从张某手里拿走。李某发现该男旅客箱子里所装的东西呈绿色,就问这名男旅客他的箱子里装的什么东西,他回答是衣服,李某凭经验认为衣服不会在安检仪上显示出这种形状和颜色,就要该男旅客把行李箱打开检查,同时张某暗示刘某堵在安检门处以防该男子逃跑。男旅客突然横跨过安检仪车站广场方向跑去,张某喊正在验证口当班的协警,让他们赶紧追那名男子,没过多久,协警就把男子带了回来。张某告诉协警,遗留在安检口的浅绿色行李箱也是该男子的行李,协警就将男子和行李一起带到公安审讯室,之后协警又将车站广场的一名女子带到审讯室。由于惠东火车站没有女民警,值班民警就让张某对该名女子做了一个简单的检查,民警问女子跟被抓的男子有什么关系,他们都说不认识对方,但是女子携带的塑料袋中看见一个驾驶证是逃跑的男子的,民警再次问他们,他们才说认识对方,民警又问男子带了什么东西,男子说带了毒品。张某、李某、刘某、钟某甲经照片混杂辨认,均指认出陈文聪就是当日携带疑似毒品物从惠东站进站并逃跑的男子。四人均对陈文聪所携带的浅绿色行李箱的照片进行了签认。张某对扣押的黑色羽绒服、绿箭口香糖金属盒的照片进行了签认,确认该黑色羽绒服是陈文聪进站时手里拿的,绿箭口香糖金属盒是她从该黑色羽绒服口袋里发现的。2、证人林某甲、钟某乙、陈某(均系惠州南站派出所惠东警务区协警)的证言:2015年2月9日12时15分左右,他们三人在惠东火车站验证口当班时,林某甲验证到一名女性旅客的身份证时,显示该女性旅客是涉毒预警人员,三人准备将女子交给值班民警处理,突然听到旁边的安检员说有人往外面跑了,要他们赶快追。林某甲、钟某乙冲出去追,陈某去骑摩托车,逃跑的男子拿了一件黑色外套,跑到马路上时还把手上的衣服和其他物品向右侧扔出,没多远男子自己摔倒了,林某甲和钟某乙上去按住他,随后陈某骑摩托车赶到,三人将男子带回刚才他扔东西的地方,有一件黑色羽绒服、一个绿色的绿箭口香糖金属盒子、一部手机和一张车票。他们带着该男子进到安检口时,安检员指着一个浅绿色旅行拖箱说是这名逃跑男子的行李,随后他们三人将该男子和被其丢弃的物品、旅行箱一起带到公安讯问室。陈某和钟某乙返回验证口继续值班时,见到那名涉毒预警的女子在车站广场徘徊,于是前去将女子控制并带回公安讯问室。民警问女子与逃跑男子的关系,二人都说不认识对方。后来安检员张某在女子携带的塑料袋中看到了逃跑男子的驾驶证,二人才承认是男女朋友,准备一起坐火车。民警问男子行李里面装着什么东西,男子说是冰毒和K粉,被他丢掉的绿箭口香糖盒里装的也是冰毒,黑色外套口袋里的一包黄色和黑色粉末是“开心粉”。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民警当着男子的面打开了他的行李箱,里面共有八包用透明塑料密封袋包着的物品,其中五包是细小晶体状物品,两包是白色粉末状物品,一包是白色晶体状物品,这些都装在红色塑料袋中,好像有一包是装在紫色塑料袋中。民警在后来的提取称重过程中发现那包白色晶体状物品中还有一小包红色物品。林某甲、钟某乙、陈某经照片混杂辨认,均指认出陈文聪就是当日在惠东车站进站口逃跑的男子。三人还对陈文聪逃跑过程中丢弃的黑色羽绒服、绿箭口香糖金属盒及陈文聪丢弃羽绒服、金属盒位置的照片进行了签认。3、惠州铁路公安处惠州南站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刘某某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2月9日12时23分许,黄某某在惠东火车站警务区接到协警钟某乙的电话汇报称,有一名男子过安检时被安检员发现有可疑物品后,突然丢弃旅行拖箱向站外逃跑,钟某乙和林某甲随后追出将男子抓获,并提取到男子在逃跑过程中丢弃的一个绿色的绿箭口香糖小金属盒和一件黑色羽绒衣、一部手机、其本人的火车票,正带往公安执勤室。黄某某随即赶往惠东站公安讯问室,并将情况向副所长刘某某电话汇报。黄某某到达讯问室时,协警林某甲等人正在室内,一名男子坐在审讯椅上,旁边有一个浅绿色旅行拖箱和黑色羽绒衣、一个绿色的绿箭口香糖小金属盒和一张姓名为“陈文聪”的车票,钟某乙称就是这名男子被安检时逃跑。另外还有一名女子也在室内,协警称女子是涉毒人员。初步检查时发现女子携带的一个黑色塑料袋里有“陈文聪”的驾驶证,经询问,女子是该男子的女友,二人准备一同乘D2318次去漳州。此时刘某某也赶到讯问室,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黄某某与刘某某一起对男子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从丢弃的绿色的绿箭口香糖小金属盒内发现一个白色晶体状物,男子自称为“冰毒”,从黑色羽绒服右侧口袋内发现一小包米黄色、黑色混合粉末状物,其自称为“开心粉”。之后从浅绿色旅行拖箱内的一个紫色塑料袋发现一包用透明塑料密封袋装的白色晶体状物,其自称是“冰毒”,该密封袋内还放有一小包用透明塑料密封袋装的红色颗粒及粉末状混合物,自称是“麻古”;从该拖箱内的三个红色塑料袋内功发现用透明塑料密封袋装的白色细小晶体状物五包,其自称是“K粉”;从拖箱内的一个红色塑料袋内发现用透明塑料密封袋装的白色粉末状物二包,其自称是“K粉”。经查,男子名叫陈文聪,其女友名叫林某乙。4、证人林某乙的证言:2015年2月9日上午11点多,她的男朋友陈文聪拖了一个绿色旅行箱准备去漳州,她要求一起去。到了惠东高铁站,陈文聪在售票厅取票,她也买了一张票,买票后陈文聪就不见了。大概中午12点15分,在进站口检票时,她看见陈文聪从安检口往外面冲,于是她也跟了出去,看到几个穿警服的人在车站广场边的马路上抓住了陈文聪,把他带到了车站值勤室。当时她站在火车站广场上,两个穿警服的人过来也把她带到了车站值勤室。在值勤室内,她看到陈文聪的旅行箱被打开,里面有两包透明塑料袋包着的K粉。林某乙对黑色羽绒服、绿色旅行箱、其所提袋子里的东西、手机涉毒信息的照片进行了签认,确认黑色羽绒服和绿色旅行箱是陈文聪携带的,她袋子里的东西是陈文聪放进去的,涉毒信息是从她手机里提取的。5、检查笔录、提取、称量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陈文聪持有的白色晶体状物1小盒、米黄色、黑色混合粉末状物1小包、白色细小晶体状物5包、白色粉末状物2包、白色晶体状物1包、红色颗粒及粉末状物1小包、手机1部、火车票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卡号为62×××45)、交通银行卡1张(卡号为62×××20)、记事本1本、姓名为“林月琴”的二代身份证1张、SIM卡1张、紫色塑料袋1个、红色塑料袋4个、绿色绿箭口香糖小金属盒1个、小塑料密封袋1个、透明塑料密封袋9个、浅绿色旅行拖箱1个。6、查获的毒品的照片,经陈文聪辨认,确认照片中的毒品是他携带的;2015年2月9日姓名“陈文聪”票号为H034540的D2318次惠东至漳州的火车票1张,经陈文聪辨认,确认该张车票是他本人持有并准备用来乘车的;钱包中的物品、驾驶证、记事本的照片,经陈文聪辨认,确认上述物品都是他放在林某乙的塑料袋中的。7、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工程师胡某某、理化检验助理工程师周某、主检法医师翟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出具的惠市公(司)鉴(化)字(2015)261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2015年2月9日陈文聪在惠东火车站被查获毒品一批。其中绿箭口香糖金属盒内的白色晶体状物1包净重15.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1.54%;黑色羽绒服外套口袋内的米黄色、黑色混合粉末状物1包净重5.20克,检出非那西丁、氯胺酮、美沙芬成分;浅绿色旅行箱内白色晶体状物5包,每包净重均为980克,净重共计4900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分别为78.17%、77.34%、76.46%、77.32%、79.01%;浅绿色旅行箱内白色粉末状物品2包,每包净重均为1000克,净重共计2000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分别为70.23%、72.43%;浅绿色旅行箱内白色晶体状物1包净重86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9.58%;浅绿色旅行箱内红色颗粒及粉末混合物1包,净重0.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该鉴定意见已于2015年2月28日告知陈文聪。粤公字(2011)1100号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证实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具有理化检验鉴定资格;L003004、L003002、L003001号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周某、胡某某、翟某某有理化检验鉴定资格。8、惠州铁路公安处惠州南站派出所出具的提取尿液说明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5年2月9日19时35分,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胶体金法)对提取的陈文聪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陈文聪对尿检结果无异议并予以签认。9、陈文聪对其携带上述毒品进入惠东火车站被查获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同行人林某乙、其逃跑的地点、扔毒品及车票的地点、被抓获的地点、逃跑造成的伤痕、从其手机中提取的涉毒及购买火车票的信息等照片进行了签认。10、惠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协查通报、工作情况说明及陈文聪对“解仔”、“斌斌”的辨认笔录证实:陈文聪供述携带的毒品是向一名叫“解仔”的男子赊来的,准备乘火车将毒品带至福建贩卖给一名叫“小杨”的男子,“解仔”的马仔“斌斌”曾驾车带其取得毒品。经调查和辨认,“解仔”真实姓名为蔡惠文,男,35岁,广东省惠东县人;“斌斌”真实姓名为谭晓斌,男,25岁,湖南省郴州市人。对上述二人的调查抓捕工作还在进一步开展中。因陈文聪提供的“小杨”情况不详,经工作未能查到此人信息。11、惠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录像制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及检查、讯问陈文聪、林某乙的录音录像光盘共11张。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交了户籍材料,证实陈文聪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陈文聪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查证属实,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聪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文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运输毒品的罪行,积极检举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检举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尚未查证属实,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文聪主观上有将涉案毒品运往福建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已经实施了随身携带毒品进行运送的行为并已完成到惠东火车站的运输过程,构成犯罪既遂,至于毒品是否到达最终目的地,不能作为认定运输毒品未遂的依据。被告人陈文聪运输氯胺酮6905.2克,甲基苯丙胺875.35克的行为已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本案毒品未进一步向社会扩散,系铁路部门、公安人员及时发现、查获所致,并非陈文聪的主观意愿。辩护人所提出“陈文聪属于运输毒品未遂,运输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所提“陈文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提供其他涉案人员线索”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文聪所犯罪行,应在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且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归案过程中其还有逃跑、丢弃毒品等行为,辩护人所提“对陈文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意见明显过轻并超越了法定量刑幅度,与陈文聪所犯罪行不相适应,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文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公安机关已扣押的陈文聪个人财物)。二、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扣押的藏匿、包装毒品用的浅绿色旅行拖箱、绿箭口香糖金属盒、塑料密封袋等物,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 玮审 判 员  刘洁雯代理审判员  易鸣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英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