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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晓春与周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春,周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黄晓春。被执行人周芹。申请执行人黄晓春与被执行人周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查询了银行和房产管理等机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平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寅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