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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忠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