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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怡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怡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艳梅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字第269号原告:洛阳怡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全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艳梅委托代理人:朱青帮,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洛阳怡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怡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的一半50元,由原告洛阳怡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任君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