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7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庆利与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利,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85-2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利,男。被执行人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郭桂华,董事长。王庆利申请执行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存款、股权、车辆,有房产二套(已查封)。本案执行标的232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安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