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平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1412号原告平某。委托代理人冯萍。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平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