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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某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00141号原告魏某某。被告某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