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某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00141号原告魏某某。被告某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