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蓬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71年2月26日,汉族,住某地。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17日,汉族,住某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有储蓄存款,而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0308元至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树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