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宿埇执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士芬与郭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芬,郭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宿埇执字第1267号申请执行人:李士芬,女。被执行人:郭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宿埇民一初字2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郭玉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玉在中国农业银行夹沟分理处账号为12×××63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红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