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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宿埇执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士芬与郭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芬,郭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宿埇执字第1267号申请执行人:李士芬,女。被执行人:郭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宿埇民一初字2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郭玉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玉在中国农业银行夹沟分理处账号为12×××63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红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