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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4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4864号原告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995号。法定代表人王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树成,天津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弘盛达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94元,减半收取714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