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刑财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邰某峰危险驾驶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刑财执字第00018号被执行人邰某某,男。被执行人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碑刑初字第00582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邰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邰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被执行人邰某某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刑初字第0058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邰某某的罚���刑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