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恢字第0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赵文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赵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162-1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58年11月22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赵文章,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赵文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3)古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日重新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自2013年7月开始执行被执行人赵文章工资收入,期间双方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按月通过本院给付,截止2015年6月30日已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丽205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续行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文章名下的坐落于锦州市x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现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续行查封或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3)古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