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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与周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周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1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住所地潼南区梓潼镇建设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5061541-6。负责人颜克云,该行行长。被告周颖,男,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诉被告周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继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