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城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孟凡诉谷小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凡,谷小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李孟凡,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白营乡西隆化村206号。被告谷小光,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白营乡杨村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孟凡诉被告谷小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孟凡以其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孟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孟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孟凡负担。审判员 石秀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