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06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6277号原告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048515-1。法定代表人宋晓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045025-3。法定代表人孟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俊,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聪然,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一元,由原告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