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邹云与邹平、周庭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云,邹平,周庭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1243号原告邹云。委托代理人赵金星,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平,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周庭花,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云与被告邹平、周庭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云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6元,依法减半收取2698元,由原告邹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刘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