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胡志强与王越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志强,王越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保字第63号申请人胡志强。被申请人王越盛。申请人胡志强与被申请人王越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越盛驾驶的蒙××××××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冀××××××号小型轿车为抵押,为申请申请保全肇事车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蒙××××××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继恒审 判 员 王海河代理审判员 于景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