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甘乐穗与胡奇许、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乐穗,胡奇许,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558-1号申请人甘乐穗,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胡奇许,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江县高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法定代表人胡奇许,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迎执字第005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江县高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江县高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大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