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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甘乐穗与胡奇许、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乐穗,胡奇许,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558-1号申请人甘乐穗,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胡奇许,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江县高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法定代表人胡奇许,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迎执字第005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江县高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江县高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大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