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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曾孝兵与邵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56号申请人曾孝兵。被执行人邵珠武。本院在执行曾孝兵申请执行邵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000元及利息。已履行了2000元的义务,就余下的4000元及利息定于2015年8月3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反悔或者到期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可以随时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陶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