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曾孝兵与邵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56号申请人曾孝兵。被执行人邵珠武。本院在执行曾孝兵申请执行邵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000元及利息。已履行了2000元的义务,就余下的4000元及利息定于2015年8月3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反悔或者到期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可以随时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陶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