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学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学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279号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三村170号。法定代表人茅雪群,公司经理。被告卢学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学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4元,依法减半收取7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清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