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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崔花与金录竹、池虎男、池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花,金录竹,池虎,池虎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崔花,女,住和龙市。被告:金录竹,女,住延吉市。被告:池虎男,男,住延吉市。被告:池虎林,男,住延吉市。原告崔花诉被告金录竹、池虎男、池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今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录竹、池虎男、池虎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花诉称:原告于2003年9月购买房屋所有权人为池光万的房屋一栋,价格为4000元,购买房屋后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在想要办理过户手续,无法找到被告。所以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屋买卖有效,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告的自然情况及诉讼主体的事实;二、依原告申请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户籍证明两份、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一份,证明被告的自然情况及池光万已死亡的事实;三、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一份、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一份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证明争议房屋仍登记在池光万的名下,共有人为被告金录竹、池虎男、池虎林的事实;四、依原告申请,对被告池虎林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将房屋出售给原告的事实及同意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池光万于1998年因病去世的事实。被告金录竹、池虎男、池虎林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及对证据的审查,对于原告崔花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因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综合认定如下事实:2003年9月,原告看到被告家窗户上张贴着售房的字帖,便与被告金录竹协商购房事宜,约定房款为4000元。2003年9月22日,原告将房款4000元支付给被告金录竹,购买了位于和龙市秀河南街77-2号(房屋所有权证:0449,丘地号:18-1/3-13-1,建筑面积:41平方米)房屋一栋。进行交易时,被告池虎男、池虎林均知道出售房屋的情况,被告金录竹收到房款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原告,原告开始占有、使用该房屋。后因三被告下落不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另查明:池光万于1998年因病去世,被告金录竹系池光万妻子,被告池虎男、池虎林系池光万长子、次子。争议房屋所有权人为池光万,被告金录竹、池虎男、池虎林系该房屋共有人。本院认为:原告崔花与被告金录竹之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支付房款后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原告崔花与被告金录竹之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出售房屋前池光万已死亡,池光万之妻金录竹、长子池虎男、次子池虎林系争议房屋的共有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被告金录竹、池虎男、池虎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崔花与被告金录竹之间达成的位于和龙市秀河南街77-2号(房屋所有权证:0449,丘地号:18-1/3-13-1,建筑面积:41平方米)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被告金录竹、池虎男、池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崔花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办理到原告崔花名下。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今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惠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