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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牛兰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牛兰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326号原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新月,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兰锴,男,汉族。原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兰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现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2572元,由原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康树梅代理审判员  张庆莹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