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罗贤鸿与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鸿,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391号原告罗贤鸿,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7日,住址: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胡文龙,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奥康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57719348-4。法定代表人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重庆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贤鸿与被告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贤鸿撤回对被告重庆同景共好置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14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罗贤鸿负担6557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57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罗 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