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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方行行诉吴玉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方某被执行人吴某晋州市人民法院(2012)晋祁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某2015年3月4日向��院申请执行,2015年4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经查吴某名下银行无存款、车辆、房产、公司,申请执行人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玉超的下落也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2015)晋执字第00135号执行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