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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货运站、刘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货运站,刘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557号原告张某被告某货运站被告刘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某货运站、刘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某货运站、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退还于原告张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