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林小丽,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女,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小丽;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1993年6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月13日生育长女黄某某,1997年10月22日生育次女黄某某。二个女儿均已独立生活并参加工作。原告与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不合,思想观念迥异,经常是一人说东一人说西,根本无法交流和沟通。又常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闹得不欢而散。加之被告强词夺理,得势不饶人,能为一点琐事便一整天喋喋不休,原告偶有不同意见,被告便借词吵闹,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孩子出生后,双方在抚养教育孩子方面意见分歧更大,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几乎是每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矛盾日深,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04年,原、被告为琐事发生激烈的言语冲突,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为逃避这身心疲惫、痛苦不堪的婚姻生活,原告离开被告在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已十一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4年6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双方互不联系互无往来,毫无和好可能。现原告向法院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结束一段早就应当结束的婚姻。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理由没有依据,2001年原告将东风车和摩托车卖掉,没有照顾孩子,也没有照顾父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1993年6月10日登记结婚,1996年1月13日生育长女黄某某,1997年10月22日生育次女黄某某,两个婚生女儿现随原告养父母及被告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因性格存在差异等原因而发生矛盾。2004年原告因故与被告闹矛盾,离开被告在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揭榕法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如前。庭审时,原告自称现在在帮人开车,月收入大约3000元,被告称在做手工,月收入大约为几百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原、被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主为黄南潮的户籍证明、(2014)揭榕法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虽属自愿结合,但婚后因双方性格存在差异等原因而发生矛盾,原告在去年第一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继续向本院起诉,被告也认为双方没有和好可能,因此,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因原、被告婚生次女黄某某尚未成年,原告称黄某某已能独立生活并参加工作的理由,被告否认黄某某已参加工作,原告表示愿意承担黄某某剩余四个月的抚养费每月800元共3200元的抚养费,并自称之前有向被告的父母支付两个女儿抚养费。对于黄某某由谁抚养的问题,原告表示女儿一直跟随其生活,应由她抚养,被告表示同意,对此,本院予以准许。考虑原、被告目前的经济收入以及被告离家出走11年多,婚生的两个女儿一直由被告在照顾,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儿黄某某由被告许某某负责抚养,原告黄某某应承担自2015年6月起至女儿成年时止四个月的抚养费共人民币3200元。抚养费由原告黄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许某某。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原告黄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许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15000元。四、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某和被告许某某各负担7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分行东升办事处,收款单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法院诉讼费,账号:441321010120003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桂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相程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