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知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爱琴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朝克图、杨建、珠江电影制片公司白天鹅音像出版社、刘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爱琴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朝克图,杨建,珠江电影制片公司白天鹅音像出版社,刘全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知民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爱琴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88号四威大厦B座11层2号。法定代表人何须芬,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朝克图(笔名白龙),男,蒙古族,1970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春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春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珠江电影制片公司白天鹅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路352号。法定代表人梁彬杰,职务不详。原审被告刘全(扎西顿珠),男,纳西族,1983年5月6日出生。上诉人成都爱琴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因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决定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成都爱琴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爱琴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爱琴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刘巧英代理审判员  韦丽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