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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卢玉霞、汤天勇与威海铭宇贸易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霞,汤天勇,威海铭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卢玉霞,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花园别墅一区**号楼***室。原告汤天勇,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威海铭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9号(海港大厦414室)。法定代表人王健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玉霞、汤天勇与被告威海铭宇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