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五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念学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念学,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念学,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生,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法定代表人于明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忠贵,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孙念学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孙念学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念学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念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念学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