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王利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龙,王利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保字第20-1号申请人王海龙,男,汉族。被申请人王利忠,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万民保字第2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王利忠自愿用担保人王利芳银行存款80000元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标的物,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利忠驾驶的晋A9****号指南者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利忠的担保人王利芳银行存款80000元。审判员 阳 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