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舞法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国鸿诉晁书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赵国鸿被执行人晁书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舞民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晁书典位于垭口常州路南侧X号商品楼房屋。查封期限2015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4期限三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玉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铁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