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法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国鸿诉晁书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赵国鸿被执行人晁书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舞民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晁书典位于垭口常州路南侧X号商品楼房屋。查封期限2015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4期限三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玉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铁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