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申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俊峰与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俊峰,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0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俊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21号10栋2门601号。法定代表人:林津,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咏梅,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李俊峰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功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俊峰申请再审称:一、请求依法再审并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功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二、对非法扣划申请人李俊峰5690元物业费依法执行回转;三、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5000元;四、涉案各项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再审理由:申请人没有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没有接到一审法院执行庭的任何传唤,无端被强制扣款,申请人不存在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一审法院对开庭传票及判决等采取张贴、拍照的送达方式违法。申请人并非不交物业费,2014年年初,申请人到物业交费时,被告知涨价,申请人要求其说明情况,被申请人不配合,称爱交不交。后来打听到被申请人的涨价行为并未得到业主的认可。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合同内容,申请人有义务缴纳物业服务费。本院认为,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泰丰家园一期业主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有效合同。李俊峰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受合同的约束。天津津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李俊峰应履行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原审法院对开庭传票及判决等采取张贴、拍照的送达方式并无不妥。李俊峰的申请再审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俊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俊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晶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褚 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一诺速录员 王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