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00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海棠、周维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海棠,周维华,王加根,丁学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029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海棠。被执行人周维华。被执行人王加根。被执行人丁学燕。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海棠、周维华、王加根、丁学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029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江审 判 员 陈亚代理审判员 蔡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裴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