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鄂城执字第005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小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毛,王福绥,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544-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毛。申请执行人王福绥。被执行人杨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借款33800元、案件受理费445元、申请执行费413.67元,合计34658.6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且申请执行人王小毛、王福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小毛、王福绥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