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执恢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六顺与马志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六顺,马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经执恢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胡六顺。被执行人马志祥。胡六顺与马志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本院于2008年07月14日作出的(2008)镇经民一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志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86942.5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0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5000元,申请人胡六顺与被执行人马志祥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2016年07月01日之前将余款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镇经民一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马志祥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荣审判员 万保华审判员 曹 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