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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周红霞与田莉娜、石亮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霞,田莉娜,石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2000号原告:周红霞,女。被告:田莉娜,女。被告:石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霞诉被告田莉娜、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田莉娜、石亮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视为主体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红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建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