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满庆保、满庆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庆保,满庆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镇。组织机构代码:06166756-2。法定代表人王清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晓东,该行缸窑沟支行行长。被告满庆保。被告满庆双。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满庆保、满庆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