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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诉前调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段翠芳与赵冬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翠芳,赵冬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诉前调字第00081号原告:段翠芳,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赵冬冬,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段翠芳与被告赵冬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翠芳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