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青岛中润联合物流有限公司诉山东三汇玻璃有限公司��沂南三汇玻璃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润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三汇玻璃有限公司,沂南三汇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青岛中润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吴国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运鲜,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公海涛,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三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宗志,董事长。被��沂南三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法定代表人韩立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润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汇玻璃有限公司、沂南三汇玻璃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既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本案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中润联合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67元,退还原告青岛中润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审判长 马先明审判员 李红松审判员 董西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逄锦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