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新世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华生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新世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华生塑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338号原告:宁波市新世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纪元。委托代理人:唐家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华生塑料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新世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华生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新世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华生塑料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新世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新世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新世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