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胡明昌与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明昌,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4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小龙。上诉人胡明昌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5)甬奉溪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胡明昌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明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5)甬奉溪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灵波代理审判员  郑 辉代理审判员  张梦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陆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