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裁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贡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裁字第01207号原告:贡某。被告:叶某。原告贡某因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贡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贡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贡某负担。审判员 程智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