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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昌苗、沈阳鑫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苗,沈阳鑫海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昌苗,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朱家房镇腰截子村*组**号,系农民。被执行人沈阳鑫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新兴北街16号。法定代表人陈丽梅,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昌苗、沈阳鑫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3)辽民二初字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3)辽民二初字11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付殿辉执行员  程廷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