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冉小平与马华松、马连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小平,马华松,马连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104号原告冉小平,男,生于1982年1月7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费世佳,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华松,男,生于1953年3月10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连丰,男,生于1967年12月7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冉小平诉被告马华松、马连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冉小平以目前马华松的通讯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为由,申请将本案被告变更为马连丰。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查明:一是马华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了石公刑立字(2015)546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马华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于2015年6月10日发出了石公刑拘字(2015)215号拘留证,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已对马华松执行拘留并送石柱县看守所羁押。二是本案的借款人马华松并非通讯地址不详而是被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马华松应作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告马华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因此,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撤销案件的以及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冉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小华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俊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