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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恢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果申请恢复执行李发文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果,李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恢字第169-2号申请执行人李果,男,200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法定代理人李全银,男,1965年11月17日出��,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李发文,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李果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发文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的(2009)金牛民初字第4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果于2010年7月16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受托执行,后于2011年1月26日裁定终结本院(2010)简阳执字第4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2日,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于2015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发文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31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5元,但被执行人李发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发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赔偿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318元、申请执行费505元未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恢字第1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干 波 微信公众号“”